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事业单位物资采购公开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企事业单位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11月20日

02/11/20 新闻来源:北京市总工会 阅读次数: 1732

市委各工委,各区、县、局、总公司,各市直属单位,各高等院校厂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和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意见》(京办发[2002]24号)精神,规范厂务公开制度,推动我市厂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发展,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按照市厂务公开协调小组第七次会议要求,现将研究制订的《北京市企事业单位物资采购公开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企事业单位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厂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一: 

北京市企事业单位物资采购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事业单位的物资采购行为,加强大宗物资采购的监督管理,完善企事业单位的物资采购机制,更好地贯彻采购公开、公平竞争、综合评优的采购原则,根据市厂务公开协调小组的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经贸委第9 号令《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有控股和集体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其他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大宗物资的界定,由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其规模的大小、物资采购的多少和有关规定,评定大宗物资采购的标准。

  第四条  大宗物资采购工作由各级企事业单位物资供应、财务、企管、质检、技术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工会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原则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要成立由党委、行政、纪委监察、工会及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大宗物资采购公开领导小组,制定大宗物资采购公开办法、落实公开事项,有条件的单位还要成立专项采购小组,切实加强对大宗物资采购公开的领导。

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大宗物资采购要符合市场运作规律,通过公开招标、邀标、比质采购、上网采购、物资配供等形式,坚持科学有效,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并坚持下列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物资采购全过程体现公开透明的原则。

  2.坚持集中采购、争取批量效益,降低采购成本的原则。

  3.坚持实行哪级下达计划哪级物资部门负责控制采购成本的原则,并坚持审批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原则。

4.坚持企事业单位大宗物资采购计划、价格管理、采购执行相互制约的原则。

  5.坚持民主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三章  大宗物资采购公开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大宗物资采购的领导机构、暂行办法、工作制度、工作标准及有关要求公开。

第八条  执行企事业单位大宗物资采购的工作人员、业务员、采购员的选拔要通过公开、公平、

竞争,择优上岗,定期轮换。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大宗物资采购的内容、目的、范围、时间要公开。包括:1.大宗物资采购的渠道公开;2.供货关系的前提条件公开;3.样品的检验标准、检验程序、检验结果公开;4.商品价格公开(包括原材料、辅料、成品等价格,当前市场上的最高价、最低价);5.商品质量公开(有无假冒伪劣商品,是否坚持“货比三家”);6.择优选择的标准、程序、评价结果公开;7.供货方的资信情况、综合评价结果公开;8.审批程序公开(采购招标商品是否符合企业需要;采购招标决策是否分离,采购招标商品金额是否分类管理,是否比质比价);9.到货、入库、报账情况公开(商品到货、入库商品与采购报账数量及质量是否相符);10.其他需要公开的项目。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大宗物资采购的程序公开。大宗物资采购包括下列程序:

1.标前准备。

2.发布招标信息。

3.制作招标文件。

4.组织招标。

5.组建评标小组。

6.组织评标。

7.根据评标小组的评定结果,报企业大宗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向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向落标单位发《落标通知书》。

8.签订经济合同。

9.履行合同及采购项目验收。

  第十一条  大宗物资采购的方式、投标供货的厂家、物资采购的结果公开,投标供货竞争的厂家不得少于三家,避免中间商。

  第十二条  大宗物资采购涉及到国家安全、企业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保密事项不能公开的内容,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大宗物资采购公开的监督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大宗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和各专项采购小组,要按照中央、市委关于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的行为规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应成立由同级纪检监察、工会、审计、财务、质量、企管等部门组成的大宗物资采购监督机构。

  第十五条  各级大宗物资采购监督机构,要定期对投标单位的产品质量、价格、交货期和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测评,对综合评价较差的单位要采取暂停采购、限期整改直至取消供货资格等措施。

  第十六条  财务、审计部门要认真审核采购凭证和报销单据,不符合规定手续的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各级大宗物资采购监督机构,要把监督《暂行办法》的执行情况,做为日常监察、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发现违反规定的采购行为,经调查核实,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大宗物资采购的情况每年除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外,还要及时通过厂情发布会、厂务公开栏及其他行之有效的形式向职工群众公开。

第五章  价格质量公开的监督

    第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大宗物资采购价格,需经企事业单位价格监督部门进行事前价格审核,并对采购招投标后的价格单据进行复核,对未在审核价格内进行招投标损害企业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  第二十条  企事业单位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了解、掌握主要采购物资的市场价格,对其审核的物资采购价格公开,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二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对采购物资进行质量检验或验证,采购物资未经质量检验或验证不能办理正式入库和结算手续。

  第二十二条  质量检验或验证人员应当严格按标准和程序进行检验或验证,并对检验、验证结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  大宗物资采购公开的奖惩

    第二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的大宗物资采购招标全过程,要依据本《暂行办法》,建立责任制度,明确领导、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条  职工群众有权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对举报人应当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  第二十五条  对大宗物资采购公开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质量价格监督人员、举报有功人员等进行奖励。

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企业监督监察机构可中止其招标投标活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1.买方或招标机构因欺诈行为,导致投标方作出错误响应,并造成损失的;

2.买方或招标机构泄露招标秘密的;

3.投标方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的。

  第二十七条  有关人员在大宗物资采购过程中不实行公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密、索贿受贿,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系统及所属企事业要依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大宗物资采购公开的实施细则。

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北京市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解释。

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北京市企事业单位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意见》要求,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确保职工群众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权利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厂务公开制度,推动厂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发展,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市厂务公开协调小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设备的采购及招标代理机构。

  第三条  工程项目招投标符合北京市政府令第89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在规定额度以下的,各企事业单位依据自身情况确定具体数额,自行组织招标。

    第四条  工程项目招标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选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在办理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应当及时向全体职工告知如下内容:

1.工程项目招标机构人员名单及权利义务;

  2.办理工程项目招标手续的法人委托代理;

  3.招标公告;

  4.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  5.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名单;

  6.开标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  7.评标结果公示。

  第六条  委托有资格的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也应当公开上述内容。

  第七条  投标人在中标后应当及时将中标结果等向本单位职工公告。

第三章  招 标 机 构

    第八条  工程项目招标应当成立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招标机构。

  第九条  招标机构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工程技术人员、工程经济人员、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招标机构可以由厂务办公会议决定,招标机构中的职工代表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第十条  招标机构的权利:

  1. 发布招标公告;

  2.接受投标报名和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投标人;

  3.组织招标文件和标底文件编制;

  4.推荐评标人员、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  5.组织开标、评标会议;

  6.评标结果公示;

  7.组织签订合同。

  第十一条  招标机构的义务:

  1.及时告知本规定“第五条”中的有关内容;

  2.自觉接受职工监督,回答职工提出的有关质疑;

  3.禁止接受投标人的请客送礼或参加与投标人有关的非公务性活动;

  4.遵守保密规定;

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标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本单位的评标人员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职工代表等人员担任;评标专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十三条  在合同签订之前,下列内容不应公开:

1.工程项目的标底;

2.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

3.评标过程及内容。

第四章  监 督 检 查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招标结果实行公示制度,评标结果的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按连续天数计算);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中标人、中标价格、中标工期、中标工程的质量等级、中标理由等。

    第十五条  招标期间应当设立意见箱;当收到质疑时,由招标机构负责答疑。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审计、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于涉及到企事业单位商业性或者技术性秘密的工程项目,可以由厂务办公会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相应的时间。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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