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文件
京卫疾控字[2002]5号
关于成立第三届北京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加强我市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职业病诊断管理的规定,决定成立第三届北京市职业病诊断诊断鉴定委员会,即日起开展工作。
自第二届北京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成立以来,各位委员积极参与、尽职尽责,使第二届委员会顺利地履行职责,圆满地完成任期内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任务。第三届北京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将继续发扬上一届委员会的光荣传统、及时总结经验,做好工作。
附件:1.北京市第三届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
2、北京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章程(修订)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卫生 防疫 通知
抄送: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市政府办公厅、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有关单位
北京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2年1月17日印发
共印60份
附件1:
北京市第三届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 高星 教 授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副主任:
于永中 研究员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郝凤桐 主任医师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李德鸿 研究员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
赵金垣 教 授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常务委员:
王淑芬 主任医师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王涤新 主任医师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刘慕珍 主任医师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周安寿 研究员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
史志澄 教 授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王建新 副主任医师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李亚春 副主任医师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秘 书
王如刚 副主任医师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罗会英 副主任医师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职业中毒诊断鉴定组
组 长 郝凤桐 主任医师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组 员
王涤新 主任医师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赵金垣 教 授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王淑芬 主任医师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张寿林 主任医师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
刘镜愉 教 授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张东普 主任医师 北京燕山石化集团公司
姚益民 主任医师 北京化工职业病院
于咏梅 副主任医师 北京酒仙桥医院
黄莉纯 主任医师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中心
高 星 教 授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王汉斌 副主任医师 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307医院
贾继东 主任医师 北京友谊医院
魏 来 教 授 人民医院
王晓民 教 授 北京大学基础医学院
黄晓军 教 授 人民医院
高春记 副主任医师 解放军总医院
李中实 主任医师 北京中日友好医院
高居中 主任医师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邱泽武 副主任医师 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307医院
陶永娴 主任医师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尘肺诊断鉴定组
组 长: 刘慕珍 主任医师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组 员
李德鸿 研究员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
张翠娟 研究员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
史志澄 教 授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唐德环 副主任医师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潘纪戎 主任医师 北京医院放射科
朱莉贞 主任医师 北京市结核病胸部肿瘤研究所
刘宝仁 主任医师 北京矿物局总医院职防所
张哲民 副主任医师 首钢总公司卫生防疫站
高培毅 教 授 北京天坛医院
物理因素损伤诊断鉴定组
组 长:王建新 副主任医师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组 员
于永中 研究员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周安寿 研究员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
夏玉静 副主任医师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郭继周 主任医师 北京市耳鼻喉研究所
王 生 教 授 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周晓荣 主任医师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张瑞华 副主任医师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刘 岚 副主任医师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赵一鸣 研究员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孙建军 教 授 北京海军医院全军耳鼻喉中心
放射损伤诊断鉴定组
组 长: 李亚春 副主任医师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组 员:
贾廷珍 研究员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汪有藩 教 授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朱秀安 教 授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常世琴 研究员 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
艾辉胜 主任医师 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307医院
马 素 副主任医师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娄 云 副主任医师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张 薇 主任医师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李晓红 副教授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生殖与遗传中心
附件2:
北京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条 根据《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章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设立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鉴定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市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全市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
(二)受理各类职业病的诊断,特别是职业病疑难病例的诊断;
(三)受理当事者(含单位和个人)对医疗卫生机构做出的诊断结论有异议而要求鉴定的申请;
(四)受理当事者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名单以外的有关职业性损伤的“诊断咨询”工作;
(五)承办市卫生局委托有关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市鉴定委员会下设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眼、耳、鼻、喉)疾病及放射病四个诊断鉴定专业组。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为市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市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北京市疾病颈防控制中心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鉴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3—4名,专业诊断鉴定组各设一名组长,由鉴定委员会正、副主任、专业诊断鉴定组组长及有关专家组成常务委员会。
第五条 市鉴定委员会委员由市卫生局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因公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任职时,需由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经鉴定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市卫生局批准,同时收回聘书。 一
第六条 市鉴定委员会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高级卫生技术职称和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或丰富的职业病临床经验;
(二)熟悉职业病诊断标准和国家及本市有关职业病的管理法规、规章:
(三)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健康状况良好。
第七条 市鉴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及各专业诊断鉴定组的活动根据情况自行安排。
第八条 市鉴定委员会受市卫生局委托,对申请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具备相应条件,进行考查和评定。
第九条 各专业诊断鉴定组每年至少执行技术指导和检查任务一次,并及时向市鉴定委员会提交检查情况报告,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建议。
第十条 对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出的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市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诊断鉴定,同时提供原诊断书、病例以及有关工作环境检测资料;经办公室审查所提供资料符合要求后,需填写《北京市职业病鉴定申请表》,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市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鉴定申请表与有关资料后,要在两周内提交有关职业病诊断专业组组织诊断鉴定。必要时可以邀请患者及所在单位有关部门来人介绍情况或对现场进行调查,如需进行作业环境监测时,所需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收费。
第十二条 市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从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之日起1—3个月内做出答复。
第十三条 有关专业诊断鉴定组召开鉴定会至少提前7天将有关资料送达本组各专家审阅,专家如有特殊原因届时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向本组组长或常委会说明原因,并应书面提出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专业诊断鉴定组每次参加鉴定的委员不得少于本组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否则鉴定意见无效。如专业组不能确诊者,可提请常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一步会诊,如仍不能取得一致的鉴定结论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简单多数为通过。
第十五条 有关专业诊断鉴定组对受理的病例确诊后,应及时写出鉴定意见及会议纪要(内容含参加专家人数、内容、讨论意见和表决结果等),经与会专家审议通过签字后,由组长签署审批申请,一并上报常务委员会审批,以市鉴定委员会的名义行文答复,并出具4JL京市职业病诊断鉴定意见书》一式三份,加盖市鉴定委员会诊断鉴定专用章,分送当事人、有关区(县)卫生防病中心各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六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当事者如果对市鉴定委员会做出的.诊断、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可要求市鉴定委员会代向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重新鉴定。按国家签定委员会规定yi由当事者支付所需费用。
第十七条 市鉴定委员会所有委员应以高度的责任感、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的精神做好诊断鉴定工作,并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 严禁收受或索取当事人的钱财礼品。与本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鉴定病例,应当回避;
(二) 鉴定结论未正式通知当事人之前,不得将鉴定的情况泄露给当事人;
(三) 未经批准或授权,任何人不得以鉴定委员会或专业诊断鉴定组的名义发表意见和干预诊断、鉴定活动;
(四) 鉴定结论一旦做出,对此持有异议者,可以保留意见,但不得对当事人发表与结论相反的意见;
(五) 如连续三次既不参加鉴定委员会及专业诊断鉴定组的活动,又不请假说明原因者,按自动辞职处理。
第十八条 市鉴定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因违法违纪受行政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者,其委员资格自然撤消,并收回聘书。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北京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有四个诊断鉴定组
一、 职业中毒诊断鉴定组
二、 物理因素损伤诊断鉴定组
三、尘肺诊断鉴定组
四、放射损伤诊断鉴定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