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审批程序


03/05/30 新闻来源:卫生部 阅读次数: 3418

化妆品审批程序
 
 
一、审批范围:
1.进口化妆品及化妆品原料;
2.含新原料或药物化妆品及具有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生发、染发、烫发、丰 乳、减肥、祛斑、脱发、除臭等〉;
3.化妆品新原料。
二、申报程序
1.进口化妆品单位和个人应向进口地区地市级以上〈含地市〉卫生监督机构 提出申请,填写进口化妆品销售申请表一式二份,提供下述材料,由受理卫生监督 机构转报卫生部:
(1)出口国国内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原料或化妆品说明书、质量标准、原料成份;
(3)已具有的原料或产品毒理安全性实验报告;
(4)产品样品。
2.含新原料或药物的化妆品及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生产者应向省、自治区、 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 监督机构按《化妆品卫生标准》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 批准证书,欲销往全国的上述地方产品,由卫生监督机构转报卫生部,并提交下述 材料:
(1)有害化学物质含量检验报告;
(2)微生物含量检验报告;
(3)产品样品。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及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直属各单位的上述产品,可直接向 卫生部提出申请。
3.化妆品样品采样,由卫生监督机构按《化妆品卫生标准》规定要求采取。 三、审批 卫生部组织专家按《化妆品卫生标准》进行评审,全面审核技术资料。必要时 请申报单位作技术答辩。审批合格者,发给批准文号和证书。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 产品质量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 附件1:化妆品申报注意事项
(1)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一月内签署意见,报 卫生部。
(2)提交的技术资料必须是打印件。
(3)提交申请时,同时交纳审批费。
(4)化妆品新原料,指国内首次使用,在国际上又查不到必要资料的用于化 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5)含药物化妆品 指以具有治疗作用的药物为其成份之一的产品,该产品 以化妆为主要目的。药物种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卫生部药典》、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药典所收种类。 (6)特殊用途化妆品 指具有生发、染发、烫发、脱毛、丰乳、减肥、除臭、 祛斑等作用的化妆品。
附件2:化妆品卫生管理有关表格登记表 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1.许可证编号填写说明_____份
2.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_____份
3.《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_____份
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副本_____份
5.化妆品地方销售卫生批准证书_____份
6.《化妆品卫生批准证书》申请表_____份
7.化妆品全国销售卫生批准证书_____份
8.进口化妆品卫生批准证书_____份
9.《进口化妆品卫生批准证书》申请表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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