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北京有害生物防制协会的行业引领作用,完善北京有害生物防制标准体系,促进协会团体标准实施,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印发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的相关规定,北京有害生物防制协会决定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于六届三次理事会上讨论通过《北京有害生物防制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请各有关单位积极申报有害生物防制专业领域团体标准。
联系人及电话:朱丛丛 87269001
附:北京有害生物防制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北京有害生物防制协会
2024年12月4日
附件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有害生物防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证标准质量,促进标准实施,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团体标准是以协会为平台,根据有害生物防制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由协会统一管理并组织制定的自愿性标准,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三条 团体标准管理工作,包括编制中长期团体标准规划和年度计划,团体标准研究、制修订、解释、宣贯、实施、复审和评估等。
第四条 本办法制定的团体标准有团体标准代号(T)、北京有害生物防制协会代号(BJPCA)、标准顺序号和标准发布的年号构成。形式为: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制定团体标准化的发展规划,对与团体标准化活动相关的政策、制度和标准化文件的发布等进行决策。
第六条 协会成立团体标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团标办”),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团体标准各项政策和制度;负责组织团体标准立项、申报、制定、复审、修订工作;负责团体标准的出版工作;负责团体标准宣贯、培训工作;督促单位会员团体标准执行工作;负责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及争议处置工作;促进团体标准转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相关工作;促进团体标准与国际标准交流、接轨工作。
第二章 团体标准规划和计划的制定
第七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制定团体标准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团体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
第八条 团体标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符合行业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和需求;
(三)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切实可行;
第九条 协会公开向社会征集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团标办结合工作需求和遴选意见确定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十条 协会公开向社会征集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团标办通过评审择优选取。
第三章 团体标准起草与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
(二)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具备实施应用的条件;
(三)申请项目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四)标准起草工作组成员及主要负责人已落实;
(五)标准编制经费已落实。
第十二条 由不同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工作组,共同承担标准起草工作。鼓励科研院所、教育机构、行业学协会、单位会员等参与标准的起草。起草单位原则上不少于3家,起草人原则上不少于5人,主要负责单位为第一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起草人。
第十三条 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或实验证据基础上起草标准,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十四条 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广泛征求团体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所、行业学协会、专家等各相关方面的意见,并在协会官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一个月。
第十五条 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对所提意见不采纳时,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标准送审材料,在标准制修订计划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团标办审查。
第四章 团体标准审查、报批与发布
第十七条 团标办负责对团体标准材料的协调性、规范性、格式等进行初审。
第十八条 通过初审后,团标办组织专家对承担单位提交的团体标准送审稿进行会审。会审专家组不少于7人,必须有不少于会审专家人数3/4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 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报专家委员会批准发布,协会以通告形式发布并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审查未通过的标准,团标办应当向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反馈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相应修改要求。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重新提交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销。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急需,或应对突发紧急事件需要制定标准的,由团标办报理事会批准,采用快速程序制定。
第五章 团体标准实施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协会负责团体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团标办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四条 协会根据团体标准化需求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病媒生物防制行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经营、管理和服务。
第六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的著作权归协会所有。
第二十六条 正式发布的团体标准、团体标准草案和技术贡献以及相关出版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十七条 起草人提交的团体标准不得抄袭,一经发现责任自负。
第二十八条 在团体标准起草中,对涉及专利的团体标准,按照GB/T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七章 申诉与投诉
第二十九条 团标办负责受理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的申诉与投诉,并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团体标准实施中的意见和问题,向协会进行反映,团标办将组织协调相关方进行处理和反馈。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由协会存档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有害生物防制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